当前位置:华夏生活门户网 >> 今日财经 >> 金融基金绩效管理符合新规 财政部规范第三方机构选择
金融基金绩效管理符合新规 财政部规范第三方机构选择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政府绩效评估市场火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所、大学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大量涌入。
为了规范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财政部近日公布了《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政府绩效研究中心主任王对CBN表示,目前预算绩效评估实际关注的是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涉及财政资金约50万亿元,广义上来说,绩效评估涉及的财政资金更大。今年的《意见》引领了第三家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成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改革的又一有效举措。也是促进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切入点。它填补了制度缺失的“短板”,向“绩效法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据王介绍,此次《意见》的一大创新就是明确了涉及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范围、重点和禁区。
《意见》明确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仅限于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评审四个方面;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的评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的制定与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委托主要集中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项目的主要责任部门或单位。
王认为,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委托范围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服务的特点,委托重点充分体现了“抓牛鼻”的价值取向。
《意见》明确不能委托第三方机构的事项。也就是说,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己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原则上,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如果确实需要第三方机构的协助,应严格限制各方的责任。第三方机构仅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交易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代替委托方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据王分析,从“禁区”设计上,要求将委托人与绩效管理对象分开,有望防止绩效管理的“委托代理”现象。同时,明确了加强预算部门或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内容,严禁“预评估、过程监控、后评估、结论上报”的“放权”和“责任转移”,不得“店小二”。
《意见》还要求按照法律法规选择第三方机构,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保证第三方机构正常工作需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比如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要尊重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涉其独立公正的工作。委托方应遵循“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约定支付。
王认为,第三方组织的参与处于萌芽状态
他说,在实践中,缺乏国家统一的第三方组织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资格、门槛和规范,任何人都可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此外,缺乏统一的绩效评价“度量衡”的“钢尺”,迫切需要按行业、领域和层次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第三方评价结果的应用亟待加强,与预算挂钩、鼓励问责的制度和机制亟待研究和颁布。
王建议引入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明确绩效评价的逻辑过程,如目的、主体、对象、指标、时间、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同时,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完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在成熟后引入。优先引进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以及政府债务、精准扶贫等关键支出指标体系,为高质量绩效评价提供“钢铁规则”。
在提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绩效评估质量方面,他认为,从国家层面来看,迫切需要研究探索成立“金融绩效评估行业协会”,通过发布国家统一的绩效评估操作规范,制定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不同层次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绩效评估行业自律条例,来引导、培育、引导和发展第三方机构,规范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此外,根据改善经营环境的相关规定,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标,积极引导独立公正的社会第三方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参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同时,适时推动“绩效评估师”进入“国家职业守则”。
王建议,条例“上位法”应当按照预算法和预算法执行
规定,研究设立单行法《政府预算绩效法》的可行性,夯实预算绩效评价的法理基础。以明确政府绩效内容及做法的法律作为统领,形成绩效预算的上位法,构建统一完整的绩效管理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