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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误拿4000进40000 客户拒绝还

发布于:2020-12-25

赵是一家银行的职员

为客户方老师办理取款业务时,

误将4000元变成40000元

但是党课老师在找各种理由推迟

赵只好提起诉讼

前几天

法院宣布了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的判决

网络映射

2019年10月18日,方老师到山东某银行支行办理取款业务,取款凭证上写明取款金额为4000元。但由于银行柜员赵的疏忽,误将4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了方老师。根据银行内部规定,赵将首先向银行偿还方老师多提取的3.6万元,银行分行承诺赵将为方老师追缴。

经赵多次与党课老师协商,要求其退还多交的3.6万元。但退回一万元后,方老师以各种理由避过剩余的两万六,拒绝退回。无奈之下,赵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取款业务时,取款凭证上注明取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但由于原告工作失误,实际取款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被告多提取人民币3.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银行分支机构。现原告已提前向分支机构返还人民币3.6万元,分支机构出具了允许原告代为向被告追偿的证明,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判被告方老师返还原告赵不当得利人民币2.6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法律关系。不当得利制度可以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转移关系,旨在恢复特定情形下民事主体之间的非正常利益变动。

本案中,方老师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无故拿了3.6万元,银行遭受经济损失。银行的损失与党课教师获得的利益存在因果关系,党课教师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党课教师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来源:山东高发

标签: 先生 银行 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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